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1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基,福建九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拟与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0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