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724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 市鼓楼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14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24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141106.2元、利息及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5459.4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86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500********有存款;享有对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70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核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上述银行账户及到期债权,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财产。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期限为2022.11.16-2023.11.15);已于2022年12月20日委托仓山区法院代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AM××**埃尔法牌、闽A9××**雷克萨斯牌车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松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法对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措施。 六、截止至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工程款3141106.2元、利息及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