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洪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9739号
原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洪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由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