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880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09号荔枝园小区57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宝。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王 辛)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