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34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云龙区世贸广场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1020。
法定代表人:于照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刘坡坞镇周商开发区(橡胶循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合新,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3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依据上述裁定书对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骏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根深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