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探宝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邯郸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0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邯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15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邯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