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23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英,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唐家溶社区(常德大道西侧15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初,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瑜,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系澧县王家厂镇生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78元,减半收取5539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黎
人民陪审员  朱小桃
人民陪审员  谢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白 璐
书 记 员  黄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