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6民初52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小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陈希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