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6诉前调确427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26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斌
书 记 员 ***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