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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安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9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市头路165号首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安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公路北段687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市头路157号大楼首层东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2日的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1.42元,减半收取3420.71元,由上诉人广州中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