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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执保1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9264-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民初004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高新区捷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21×××94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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