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肖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终8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瀚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山文化广场科技馆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小区1号楼1-1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北郊水厂
法定代表人:**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0楼2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生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方军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方军在收到一审法院《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但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方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