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遵义泽黔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542号
***: 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642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4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尾号XX内存款人民币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