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45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244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4民初24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三行“《C10采购合同》”补正为“《C5采购合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