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行初6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乐镇政府)。机构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庆远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009515828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投资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北郊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2020959B(1-1)。
法定代表人周余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泽黔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泽黔水电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北郊水厂遵义水务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429380261Y。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骊龙居新水村民组(以下简称新水组)。
负责人***,组长。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骊龙居小水村民组(以下简称小水组)。
负责人**,组长。
第三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骊龙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骊龙居委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永乐镇骊龙居复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20302MEA262157D。
法定代表人钟文彬,主任。
原告***因与被告永乐镇政府及第三人市水务投资公司、泽黔水电公司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新水组、小水组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骊龙居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刁进,被告永乐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市水务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新水组组长***、小水组组长**、骊龙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钟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泽黔水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身证据及起诉主体原因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