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金鑫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鑫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喀什市锅炉厂、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财保420号
申请人:******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喀什市锅炉厂,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申请人******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市锅炉厂、***名下价值13268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32680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喀什市锅炉厂、***名下价值1326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3.4元,由申请人******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光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