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4396号
原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盐化工园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敬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国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清江,总经理。
原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龙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1元,减半收取计4731元,由原告河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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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颖
书 记 员 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