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314号
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羊曲线*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安环科员工。
被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六安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庆,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