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冶河镇窦妪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60317983E。
法定代表人:姚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区弘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北赵台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4089406356B。
法定代表人:刘彦峰。
本院在执行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市**区弘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