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盐化工园区纬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花园东路北侧誉诚名苑2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冀0528民初4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北中润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177,130元、赔偿案件受理费损失2,855元,共计179,985元;2、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以尚欠处置费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逾期还款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如下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2022)冀0528执381号失信决定书,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冀0528执381号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冀0528执381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拘留15日。由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客观原因,未能实际实施拘留措施。
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并委托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及现场经营状况。通过上述调查及执行,已经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期限一年,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2月10日,轮候冻结账户内资金已被另案在先冻结;2022年7月6日,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转157号(面积6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转158号(面积2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宗、房产证号为武字第9××3号(面积12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1799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