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花万里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长顺大道一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瀚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深圳前海花万**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