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

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瀚实业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6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韬,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9867315A。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18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HN4XM。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YOT3G77。 申请执行人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瀚实业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瀚实业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9313.68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保全总额619313.68元。”的(2022)辽1421民初4310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7日以(2022)辽1421执保601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兴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户,实际冻结5户,实际控制金额2239.6元,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户,实际冻结4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本院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601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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