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9356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9.5元、保全费2,933元由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