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民监10号
申诉人(案外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总经理。
申诉人(案外人):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宝,男,大庆分公司经理。
二申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淑梅,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案外人):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北横二道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蒙长春,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18号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堂,男,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2委金牛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申诉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黑民初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锡东明
审判员  张哲浩
审判员  孙淑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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