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

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孙越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81民初1879号
原告: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北横二道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5838059。
法定代表人:蒙长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3号佳田国际广场22层01号,企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512598。
法定代表人:宁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油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5万元;二、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天地公司与河南油建公司签订了降水工程施工协议,并给***进行施工。2017年4月26日,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后,二被告欠工程款35万元没有给付。
经审查,根据天地公司提供的起诉状、施工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与蒙长春的调查笔录内容,查明天地公司因***涉嫌犯罪已向讷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告的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立案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本案中,天地公司因***涉嫌犯罪已向讷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尚无结果。天地公司此时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退还原告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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