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

某某、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抗1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北横二道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蒙长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2委。
法定代表人:肖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9]230000003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单一琦
审判员  罗林成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