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7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栋1**8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川,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空铁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返还差旅备用金共计223000元的判决、TinkpadES70-1NCD笔记本电脑一台的判决内容;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差旅备用金223000元、TinkpadES70-1NCD笔记本电脑;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差旅费备用金是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提高工资待遇的一种方式,实质就是工资无需归还,公司也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主张返还差旅备用的时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一审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与事实不符;在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没有履行支付工资的前提下**有权不返还笔记本电脑。
被上诉人中唐空铁科技公司辩称,在一审和仲裁期间**均认可其签署了金额合计为223000元的借款单,至今为止没有提供相应票据予以报销,其应当返还全部差旅备用金;**借款是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约定归还之日故在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要求其返还差旅备用金符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对于**的工资是其自己未到公司领取,以未领取工资为由不返还电脑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中唐空铁集团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一致。
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中唐空铁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向中唐空铁科技公司返还其预支的差旅备用金共223000.00元整,并从实际预支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28530.74元;2.判决**退还中唐空铁科技公司办公笔记本电脑一台;3.判决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中唐空铁集团公司无需向**支付发明奖励451万元;4.判决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中唐空铁集团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元;5.判决中唐空铁科技公司、中唐空铁集团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的工资共计4.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唐空铁科技公司返还差旅备用金共计223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唐空铁科技公司返还ThinkpadES70-1NCD笔记本电脑一台;三、驳回中唐空铁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所称差旅备用金实际是工资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从一审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借款时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的借款用途是差旅备用金。故上诉人**所提该项上诉理由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所提返还电脑应当以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支付其工资为条件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判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均应当按期履行,并不存在所谓的先履行抗辩问题。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上诉人**所提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提出要求返还差旅备用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规定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间是2020年3月16日,而备用金性质是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需费用。故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时,中唐空铁科技公司提出要求返还请求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确认仲裁裁决判项存在漏写,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差旅备用金共计223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ThinkpadES70-1NCD笔记本电脑一台;三、驳回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2月工资17114.07元(税前)。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