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

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572号 申请人: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唐科技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区仲裁委)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0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中唐科技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在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后延迟两个月发放工资,且已在延迟的两个月期限内进行了补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流区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谈话录音和借款凭证足以证明***是知道中唐科技公司是因为疫情经济困难而暂停发放工资,并且***从公司借款时并没有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辩称,***并未与中唐科技公司就拖欠工资事宜协商一致,***也从未明确表示愿意被拖欠工资,也没有书面文字签字证明。***于2020年6月1日以中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唐空铁公司于6月2日还给公司其他员工发放了拖欠的工资,足以证明中唐空铁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及有能力发放工资。综上所述,双流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第三人中唐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经审查查明,双流区仲裁委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07号仲裁裁决:一、中唐科技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125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唐科技公司确有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根据中唐科技公司自述,中唐科技公司自身一直存在经营困难的客观情况与新冠肺炎疫情无必然关联,且无证据证明中唐科技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行为经过了***的同意,双流区仲裁委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中唐科技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霞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