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2074号 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4663731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17幢2**7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45261918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摩根道8栋5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珊。 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深豪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已减半收取计2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耕银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