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4819号
原告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成都鑫道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 果
书记员 方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