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28号
申请人: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329730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2969374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