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329730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2969374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21)苏1182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本案现已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