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1428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28号之一
原告: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329730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2969374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7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297元,由原告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