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29693747,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URG5X9D,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网络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XXXX室房产、冻结了其被执行人****持有南京x**公司股权,目前上述查封房产及股权不宜处置(因查封的资产设置了多家抵押,且还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5、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1577.52元(已开具本案部分执行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8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陈 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