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陆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285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执行费4184元。
本院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20年6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18)鲁162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6月10日本院提起了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26日先后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无充足余额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岳
书记员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