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08650A。
法定代表人:施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12T(1-1)。
法定代表人:陈礼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4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70×××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98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