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5日,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家栋
书记员  陆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