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840号
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洋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光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辉
书记员 曹彩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