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澳建设(保定)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6民初2889号
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4号楼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魏春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阳,男,汉族,1992年3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坚,男,汉族,1995年2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工程(以下简称:世澳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澳公司诉称,原告由于项目临时需要,使用被告身份担任专职安全员、土建质量员,目的仅限于使用被告证件以满足项目合理性需要,被告并未实际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从事上述工作,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长期用工的合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相关证件,其证件应予撤销。并且,经过走访调查获知被告已与河北康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河北康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按期为被告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为证。同一个人不能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人事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知,本案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方面皆存在严重问题。仲裁庭在被告无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反证据规则规定,存在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仲裁员无视法庭辩论及法庭调查的结果,主观臆断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故原审仲裁判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的保劳人仲字(2019)第015号仲裁裁决,依法改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45172.50元、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依法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缴纳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告**辩称,一、2017年2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二、被告的工作岗位为专职安全员,有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的证书一份。三、2017年6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魏春燕以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工资27264元,2018年2月14日委托杨旭征以转账的形式给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2018年9月22日委托车向然向被告转账工资4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委托车向然向被告转账工资10000元,2019年2月1日原告委托杨旭征向被告转账工资22640元,原被告在公司进行结算时未出现任何争议。四、专职安全员证书系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原告的申请给职工办理,该证据为特殊书证,优于其他普通书证。五、原被告双方的微信截图证明被告的月工资为9000元,同时也证明2017年至2018年的工作情况。至于被告的养老保险挂靠何单位进行缴纳,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综上,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案件庭审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仲裁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到原告世澳公司从事安全员、工程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24日、2017年8月8日原告世澳公司分别为被告**办理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务是专职安全员。2017年6月15日原告世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春燕向被告**转账27264元,2018年2月14日杨旭征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22日车向然向被告**转账40000元,2018年12月20日车向然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1日杨旭征向被告**转账31379元(附言:工资22640元,报销单8789元)。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世澳公司共计支付工资128625元(包含报销的费用8789元),并称于2018年12月份离开原告世澳公司。
2019年3月29日经劳动人事仲裁委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澳公司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45172.50元、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认为仲裁裁决的月工资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不准确,但被告**认可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月工资7875元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
另查明,被告**的社会保险在河北康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缴至2019年5月。
以上事实有保劳人仲案字[2019]第015号仲裁裁决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保定市工伤参保缴费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银行电子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原告世澳公司,2019年2月1日杨旭征向被告**的转账电子回单凭证中的附言内容为工资22640元和报销单8789元,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为原告世澳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澳公司称被告**非其单位职员,为被告所办证件仅限于满足项目合规性需要,被告**并未实际在其处工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自称月工资9000元,除微信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原告世澳公司称按每月6000元给被告**计算劳动报酬,只是单方主张,无证据支持。原告世澳公司向被告**多次转账,但时间无规律,无法按照一年计算平均工资。从原告世澳公司第一次向被告**转账27246元,以及被告**自认自2017年2月5日至6月15日期间休息一个月,被告**实际工作了三个月零十天。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被告**月平均工资为7875元[27246÷(21.75×3+10)×21.75]。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共计17个月,被告**请假一个月,被告**工作时间应为17个月,被告**应得到劳动报酬133875元(7875元×17个月),扣除原告世澳公司已支付被告**的工资92640元(20000元+40000元+10000元+22640元),原告世澳公司尚拖欠被告**工资41235元。原告世澳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即自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扣除被告**一个月未工作时间,被告**可请求原告世澳公司支付78750元(7875元×10个月)。被告**超出此金额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查,被告**的社会保险在诉讼期间并未欠缴,原告世澳公司要求不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份期间拖欠的工资4123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