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澳建设(保定)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民终7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4号楼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魏春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友,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工程(以下简称世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澳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8750元;二、改判上诉人需要支付的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间工资数额;三、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二倍工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二、原审法院忽视被上诉人已经与河北康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隐瞒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了社保,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仍在持续,被上诉人存在过错。根据河北省高院处理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参考意见,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又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性质关系的,法院支持的请求不包括二倍工资差额。三、一审关于工作时间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工资计算基数有误。一审引用被上诉人自认的事实认定工作时间,未查清事实,实际被上诉人工作时间为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6月15日,共4个月零10天。
**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世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的保劳人仲字(2019)第015号仲裁裁决,依法改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45172.50元、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依法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缴纳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份被告**到原告世澳公司从事安全员、工程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24日、2017年8月8日原告世澳公司分别为被告**办理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务是专职安全员。2017年6月15日原告世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春燕向被告**转账27264元,2018年2月14日杨旭征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22日车向然向被告**转账40000元,2018年12月20日车向然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1日杨旭征向被告**转账31379元(附言:工资22640元,报销单8789元)。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世澳公司共计支付工资128625元(包含报销的费用8789元),并称于2018年12月份离开原告世澳公司。2019年3月29日经劳动人事仲裁委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澳公司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45172.50元、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认为仲裁裁决的月工资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不准确,但被告**认可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月工资7875元和二倍工资差额85991.38元。另查明,被告**的社会保险在河北康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缴至2019年5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原告世澳公司,2019年2月1日杨旭征向被告**的转账电子回单凭证中的附言内容为工资22640元和报销单8789元,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为原告世澳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澳公司称被告**非其单位职员,为被告所办证件仅限于满足项目合规性需要,被告**并未实际在其处工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自称月工资9000元,除微信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原告世澳公司称按每月6000元给被告**计算劳动报酬,只是单方主张,无证据支持。原告世澳公司向被告**多次转账,但时间无规律,无法按照一年计算平均工资。从原告世澳公司第一次向被告**转账27246元,以及被告**自认自2017年2月5日至6月15日期间休息一个月,被告**实际工作了三个月零十天。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被告**月平均工资为7875元[27246÷(21.75×3+10)×21.75]。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共计17个月,被告**请假一个月,被告**工作时间应为17个月,被告**应得到劳动报酬133875元(7875元×17个月),扣除原告世澳公司已支付被告**的工资92640元(20000元+40000元+10000元+22640元),原告世澳公司尚拖欠被告**工资41235元。原告世澳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即自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扣除被告**一个月未工作时间,被告**可请求原告世澳公司支付78750元(7875元×10个月)。被告**超出此金额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查,被告**的社会保险在诉讼期间并未欠缴,原告世澳公司要求不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份期间拖欠的工资4123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情况,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的工作时间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虽通过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但不能因此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妥。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道忠
审判员  于纪芳
审判员  付术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亚军
书记员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