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
法定代表人魏春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进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