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澳建设(保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7民初1486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裕华西路**门**号楼**室。
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江城乡江城东队。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由原告承包被告的66393部队雷达水电改造维修工程,并约定以后以工程结算收入为依据进行甲乙双方的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内容施工,2016年1月5日该工程竣工并经三方验收合格,但被告对工程款154956元迟迟不予支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
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约定管辖,应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彼此权利义务的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双方关系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的一般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本案适用约定管辖。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告保定市世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