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1002执保23号
申请执行人: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02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21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080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XXXXXXXXXX)在4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