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02执保195-1
申请执行人: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冀文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老丹江针织厂,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南洋,经理。
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老丹江针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37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老丹江针织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在3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