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陕1002行审12号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干部。
被执行人**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商州)应急强执(2023)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0日16时30分左右,由**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的商州区金岸小区7号楼一楼东北角,修补地下室电梯上方施工洞过程中,施工人员**坐在电梯轿厢顶上准备施工时,电梯突然启动将**卷进电梯,导致**受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对有关安全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以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关闭电梯电源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电梯井作业,电梯突然上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12月3日,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依被处罚人申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2022年6月9日,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12月1日第二次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30000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商州政行复决[202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2)陕1021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陕10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向**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该公司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商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因超期办案存在程序违法,但并未对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被处罚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经洛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但并未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故该处罚决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商州)应急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