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隆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顺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1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11.8元,***向本院缴纳案款10000元,本院共计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款11711.8元。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商州区xxxxxx1号房产,本院已将其查封,因其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无车辆、股权、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1002执1038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