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605行审6号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系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7日对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超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超占地占用集体耕地1,855.53平方米建设年产122万平方米彩钢项目材料库(建筑面积为206.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权属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855.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人镇车站村集体;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855.53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206.64平方米材料库;3.处以耕地1,855.53平方米×5元/平方米=9,277.65元罚款。2019年5月23日,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9,277.65元。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告书》,限其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55.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人镇车站村集体。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江源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被申请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耕地建设材料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综上,申请人作出的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事项“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855.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人镇车站村集体;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855.53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206.64平方米材料库”准予强制执行;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