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5民初900号
原告: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退还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