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0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万峰彩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60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30000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是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房产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财产登记信息。四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因其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决定。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