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306号之三 申请人: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吉通机电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履行完毕,故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大连辽渔建设集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